(2024)粤0113民初7333号原告郭镜滔与被告谭承进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7:3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333号原告郭镜滔与被告谭承进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33号
谭承进:
本院受理的郭镜滔与谭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20000 元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491.66 元(以2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开始暂计至 2023 年 8 月15 日为 484.99 元,后续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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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