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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325号原告广州恒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敏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9:2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325号原告广州恒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敏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25

邓敏:

本院受理的广州恒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邓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费(含租金及综合配套管理费)176000元及违约金7357元(违约金以拖欠的租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810日为73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押金50000元及违约金2092元(违约金5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34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810日为1566.2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日下午2:1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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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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