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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359号原告广州拉克欧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家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01:0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0359

李家梁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拉克欧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拉克欧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实施侵害第25339090号、55999723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二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5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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