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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292号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4 11:07:3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92号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92

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望城岗村2栋单元101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8750元为基数,20238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19元、诉前保全费408元,由被告随州市鑫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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