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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93号原告张玉梅诉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4 11:07:5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793

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梅诉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玉梅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2023101日至20231230日的工资11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430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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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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