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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37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尹思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0:0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374

尹思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41日至202310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6976.55元及相应滞纳金1569.73(滞纳金自欠缴费用次月起,每月按照应缴费用的1.5%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31)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31日至2023930日期间水费1540元及相应滞纳金331.13元,排污费836元及相应滞纳金179.77元,水加压费174.52元及相应滞纳金37.19元,用水损耗分摊316.28元及相应滞纳金53.71(滞纳金自欠缴费用次月起,每月按照应缴费用的1.5%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31)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180元。以上123项费用共计15194.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2024611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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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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