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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678号原告邱炳章诉被告黄锦泉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1:5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5678

黄锦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炳章诉被告黄锦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黄锦泉,男,198612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东南市新村东街26,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8612310659)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从20236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228日共273天,利息为2092元),暂共计2209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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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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