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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676号原告谢海艳诉被告陈韶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3:5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5676

陈韶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海艳诉被告陈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陈韶华,男,19754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山村委白花岭17,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504154012)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1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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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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