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75号原告苏梅芳诉被告尹笛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4:3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675号
尹笛: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梅芳诉被告尹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尹笛,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牛路村五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08102582)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2、依法判定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人民币5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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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