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43号原告何昭荣诉被告刘学勇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5:0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643号
刘学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昭荣诉被告刘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刘学勇,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南湖街,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508080256)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298.3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为2953.16元(第一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金额为2298.33元;第二笔以22298.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654.8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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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