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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41号原告谢小庆诉被告李优善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5:5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41号原告谢小庆诉被告李优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41

李优善: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小庆诉被告李优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谢小庆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5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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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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