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298号原告陈健伟诉被告邹林周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7:1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10298号
邹林周: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健伟诉被告邹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邹林周,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田心镇松林村委会群益村19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20922553X)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从2023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为280.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3: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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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