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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393号原告阮锦铃诉被告尹凌燕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9:4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393

尹凌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锦铃诉被告尹凌燕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尹凌燕,女,19835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滟澜街7104,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305131021)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课费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375.92元(以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216日起暂计至2023117日,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61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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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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