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98号原告梁紫文诉被告周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21:5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098号原告梁紫文诉被告周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098号
周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紫文诉被告周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3年7月10日15:30-7月15日15:30期间营运网约车辆停运损失1,200.66元(2023年2月-6月总营运收入36,019.67元÷150天×停运天数5天)。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