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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288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27: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88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88

马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6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831日的利息为¥19972.6元);2、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400分在本院第八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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