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761号原告广州德馨国际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炜丽、张敬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1:27:4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761号原告广州德馨国际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炜丽、张敬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761号
王炜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德馨国际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炜丽、张敬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回原告应收款5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