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732号原告荣菊诉被告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第三人广州铭旭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4)粤0113民初4732号原告荣菊诉被告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第三人广州铭旭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732号
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第三人广州铭旭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菊诉被告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第三人广州铭旭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余旭升在未缴纳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38490.39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余肖音连带在未缴纳出资6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38490.39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余肖音在未缴纳出资6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38490.39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余旭升连带在未缴纳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38490.39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戚巧匀在未缴纳出资3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27272.74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林启青在未缴纳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债务27272.74元以及自2022年9月1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