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7号异议人肖辉与原案申请执行人王菲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1:0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7号异议人肖辉与原案申请执行人王菲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
(2024)粤0113执异7号
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菲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2022)粤0113执恢1804号案],肖辉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执行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大兴街10-16号地下室第38号车位并解除查封。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