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异62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梅、钟正仁、钟敏仪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2:05 来源:
(2023)粤0113执异62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梅、钟正仁、钟敏仪一案
(2023)粤0113执异626号
姜梅、钟正仁、钟敏仪、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案[(2011)穂番法执字第3015号,简称3015号案]中,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姜梅、钟正仁、钟敏仪为3015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