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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23号异议人贺红成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原案被执行人陈定皇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3:4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23异议人贺红成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原案被执行人陈定皇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23

陈定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华与被执行人陈定皇纠纷一案[案号:(2023) 粤01136537],贺红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登记在陈定皇名下的粤R997P7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红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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