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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荣与被执行人山东瑞正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成峰、郭庆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4:2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6申请执行人刘光荣与被执行人山东瑞正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成峰、郭庆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6

李成峰、郭庆、山东瑞正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光荣与被执行人山东瑞正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5300],刘光荣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光荣追加李成峰、郭庆为(2017)粤01135300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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