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1号申请人林晓伦与申请执行人郑逸鹏、被执行人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源锋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5:0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1号申请人林晓伦与申请执行人郑逸鹏、被执行人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源锋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1号
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源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逸鹏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悠托彼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源锋一案[案号:(2023) 粤0113执1306号]中,林晓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熙越一街5号1805房中属于异议人的3/5份额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晓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