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玉才石仔场与被执行人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窦维明、陈素英、广州凡禹豪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7:2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玉才石仔场与被执行人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窦维明、陈素英、广州凡禹豪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7号
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窦维明、广州凡禹豪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玉才石仔场与被执行人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 执1628号],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玉才石仔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玉才石仔场追加窦维明、陈素英、广州凡禹豪贸易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3 执1628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