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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32号异议人、潘绿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何思远、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潘福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37:4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2号异议人、潘绿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何思远、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潘福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

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思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一案[2023)粤01138133号案],潘绿对(2023)粤01138133号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绿的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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