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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84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40:06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84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84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3)番法执字第2697号,恢复执行案号(2003)番法执字第2697号恢字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番法执字第2697号、(2003)番法执字第2697号恢字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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