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9号异议人陈俊宇与原案被执行人珠海市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文曦、被申请人蔡同仁、陈翠银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40:54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号异议人陈俊宇与原案被执行人珠海市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文曦、被申请人蔡同仁、陈翠银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9号
蔡同仁、陈翠银、谢文曦、珠海市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俊宇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文曦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15973号],陈俊宇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宇追加蔡同仁、陈翠银为(2021)粤0113执15973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