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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仙桃市菲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玖钰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军波、徐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56:48 来源:

原告仙桃市菲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玖钰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军波、徐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33

广州玖钰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军波、徐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仙桃市菲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玖钰服饰有限公司、欧阳军波、徐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仙桃市菲雪服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2008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962.82元(以200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212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919日为7962.82元),共208832.82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9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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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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