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59号原告广州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1: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9号原告广州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9号
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21J、21K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28428N,法定代表人:谢英华)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7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