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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610号原告梁合玲诉被告李健艳、郭泽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1: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10号原告梁合玲诉被告李健艳、郭泽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10

李健艳、郭泽锋                                                          

本院受理原告梁合玲诉被告李健艳、郭泽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李健艳,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护国社区居委会新宁南路70号;郭泽锋,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建华路富庭东园三街二座702房)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向返还原告赠与款项暂计150591.95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以150591.9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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