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61号原告关健诉被告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61号原告关健诉被告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61号
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健诉被告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4665M,法定代表人:江胜;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六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U4MFM1G,法定代表人:谢云阳;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六层之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EM32U,法定代表人:林土琼)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课程费用10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