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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57号原告郭兰锐诉被告梁生旭、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苏成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2: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7号原告郭兰锐诉被告梁生旭、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苏成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7

梁生旭、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兰锐诉被告梁生旭、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苏成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梁生旭,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路海口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41号之一1908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6150906B,法定代表人:伍家文)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周转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GSXL(租)22-035);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1185401.18元;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盘扣及盘扣基座19.06吨、盘扣上下托3.59吨,如不能立即退还,应按材料价值124007.9元向原告赔偿,并按327.5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材料退完之日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租金;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3743.12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5、被告一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5000元;(上述2-5项合计1448152.2元)6、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担保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1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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