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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55号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子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2: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5号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子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5

周子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煜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子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周子康,男,200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1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6393.96 元及利息(利息以6393.96 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5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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