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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325号原告刘文波诉被告白芳、第三人广东腾鹏建设有限公司、雷州市纪家镇恬神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2: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25号原告刘文波诉被告白芳、第三人广东腾鹏建设有限公司、雷州市纪家镇恬神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25

白芳、广东腾鹏建设有限公司、雷州市纪家镇恬神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波诉被告白芳,第三人广东腾鹏建设有限公司、雷州市纪家镇恬神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介绍费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480.58元(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41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629日);3、被告赔偿原告因项目所造成损失的设计费用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90480.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日下午515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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