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7721号原告东莞市丹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浩、马健、时营涛、第三人广州市盛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绍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4:27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7721号原告东莞市丹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浩、马健、时营涛、第三人广州市盛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绍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7721号
第三人广州市盛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绍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丹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浩、马健、时营涛、第三人广州市盛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绍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丹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东莞市丹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