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571号原告广州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消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6: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571号原告广州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消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571号
贵州中消投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消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62552元并支付以8625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每逾期七天按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清偿完毕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