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940号原告萧幸年与被告吕广华、第三人眭文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6:4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940号原告萧幸年与被告吕广华、第三人眭文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940号
吕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萧幸年诉被告吕广华、第三人眭文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2021年1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