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847号原告廖丹青与被告闫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2:07:0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847号原告廖丹青与被告闫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847号
闫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廖丹青诉被告闫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租赁分红款余款22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3132.24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共426天计2161.95元,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8月2日共365天计970.29元)。本息合计:25132.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