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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21669号原告陈健华与被告梁志勤、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周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4:25:57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669号原告陈健华与被告梁志勤、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周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669

被告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周崇泽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华与被告梁志勤、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周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志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健华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10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健华对梁志勤持有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的50%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陈健华对冯展鸣持有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的25%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陈健华对周崇泽持有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的25%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被告梁志勤、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周崇泽仅就38957元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与被告梁志勤、欧本立、冯展鸣、广州市倬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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