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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297号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优车库(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大伟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4:54:25 来源:

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优车库(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297

优车库(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大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优车库(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大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款项5000元;二、驳回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慈利县高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元,被告董大伟负担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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