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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9511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8:51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9511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9511号之二

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张华):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粤0113民初195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张华赔偿被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21670元(不服金额2167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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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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