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555号原告广州德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9:1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555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德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80.25元(请求计算为:以被告所欠原告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日2022年3月15日的次日即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3年9月23日为380.25元)。以上一、二项合计4880.2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