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71号原告谢泳仪诉被告梁启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05: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71号原告谢泳仪诉被告梁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71号
梁启华:
原告谢泳仪诉被告梁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梁启华,男,200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梁启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泳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8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启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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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