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20号原告张平诉被告于立龙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12:48 来源:
原告张平诉被告于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20号
于立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平诉被告于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平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48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日,逾期利息为1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6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10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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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