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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318号原告邓翠芳诉被告彭剑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13:52 来源:

原告邓翠芳诉被告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18

彭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翠芳诉被告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邓翠芳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额RMB57824元。2判令被告根据欠条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22830日至202391(暂定)以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RMB13882元。以上合计RMB71724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10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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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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