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1497号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思满百货店、陈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29:49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1497号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思满百货店、陈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思满百货店、陈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1497号(原)
通城思满百货店、陈思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思满百货店、陈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8740982号、第35382471号、第35394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