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13民初10777号原告欧瑞玲诉被告戴光永、廖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曾四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0:17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0777号原告欧瑞玲诉被告戴光永、廖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曾四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0777

曾四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瑞玲与被告戴光永、廖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曾四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0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瑞玲10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瑞玲177513.39元;三、驳回原告欧瑞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84元,原告欧瑞玲已预缴(判决生效后可申请退回剩余款项),该费由原告欧瑞玲负担19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1468.8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费,逾期的,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