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502号原告李瑾宣诉被告陈礼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0:36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502号原告李瑾宣诉被告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瑾宣诉被告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502号(原)
陈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瑾宣诉被告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瑾宣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