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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981号原告曾锦标诉被告鲜在路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1:10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981号原告曾锦标诉被告鲜在路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曾锦标诉被告鲜在路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981号(原)

鲜在路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锦标诉被告鲜在路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曾锦标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69日签订的《鲜在路上特色餐饮合作协议》已于2023104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和培训费用共59200元及利息并支付利息(以59200元为基数,自202310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暂计至20231024日为113.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至20231024日合计:59313.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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