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02号原告广州市丰曼缝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玄明、屈豹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8:5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002号
胡玄明、屈豹: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丰曼缝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玄明、屈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货款及租赁款本金656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5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利息为18058.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暂共计人民币83724.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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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