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993号原告广州泓成服饰厂与被告黄飞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9:1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9993号
黄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泓成服饰厂与被告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152.9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暂时支付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至今期间的资金利息,具体以执行到账时间另计;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车船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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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